家具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顺德家具定制

家具广告位

搜索
查看: 128|回复: 0

家具废品管理制度(企业废品管理规定)

[复制链接]

30

主题

30

帖子

102

积分

注册会员

Rank: 2

积分
102
发表于 2023-7-4 09:15: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 企业废品管理规定
汽车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第106条 公司各部门的废旧物品不准随地乱扔,到处堆放,必 须送到指定地点。废料、铁屑、垃圾不得到处乱放,应送到指定地点分类存放。
第107条 废水、污水不准随意倒在厂房、马路,按规定倒入下 水管道。上下水井必须有可靠的井盖。厂房内外的水管必须有严密的龙头,不发生漏水现象,各种气体管道不准漏气。
第108条 公司绿化区的树木、花果、草皮等不得任意攀折和践 踏,草坪内要保持清洁、整齐,不准来往通行或放置杂物。
第109条 公司各单位的宣传阵地,应由工会统一布置。公司内 所有建筑物不准随便粘贴大字报、标语、漫画等。
第110条 室内地面应无尘、无痰迹、无油污、无积水;门窗、 玻璃、灯罩等要保持清洁无尘。
第111条 机器设备工作后要保持无尘、无油污、无漏油现象。 加工后的工件要摆放整齐。工具箱要统一排列整齐,箱内工具资料要保持整洁、分类放置。
第112条 衣物等应保持整洁。办公室内要保持清洁无尘,桌椅、 框架要摆放整齐。工房内的通道、楼道不准堆放任何
2. 废品管理制度
不能,因为那是公司的东西。再说公司的东西多了,无用的东西多了,如果工人都象你一样,今天他买这个,明天他买那个。那不就不是公司了,成了莱市场了。公司有公司的规定,不是个人,不是过家家,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你应该遵守公司的规立章制度,不贪小便宜,做一个好工人。
3. 企业废品管理规定全文
2021年中国废旧物资回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管理,规范废旧物资回收利用行为,提高废旧物资综合利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废旧物资,是指生产性、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纸品、塑料、玻璃和其他可回收再利用的废旧物品,不包括危险废物、严控废物、报废机动车以及尚具部分使用功能并进入二次流通的旧货。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废旧物资收购、贮存、销售等回收经营活动。
第四条 中山市经贸局是废旧物资回收经营活动的主管部门,负责废旧物资回收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及协调解决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相关事宜。市规划、发展和改革、公安、工商、环保、城管执法、国土资源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活动实施管理。
第五条 市物资回收行业协会依照国家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行业标准、行业规范或公约,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及其经营行为,统一制作、管理和发放废旧物资收购员工作证,并负责定期将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有关情况报公安、工商、城管执法部门。
第六条 市经贸局应会同市规划、发展和改革、环保、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全市和各镇区经济发展需要以及市、镇总体规划,编制全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场所应设在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专项规划的用地范围内。
第七条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场所依招标、拍卖方式确定经营者。经营者应设立经营场所的日常管理机构,接受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物资回收行业协会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对进出场所的废旧物资进行造册登记。
第八条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场所应符合环境管理要求,配备相应的分拣、储存、消防、卫生及环境污染防治设施,设置符合市容管理标准的围墙。
第九条 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建立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与经营管理制度;(二)有符合市、镇总体规划和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管理专项规划的固定经营场所;(三)回收经营范围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的规定;(四)废渣、废水(液)、废气的处理和噪声控制指标达到国家和省有关环保要求。
第十条 从事废旧物资收购、贮存、销售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先编制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市环保局批准,再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经营场所配套的污染防治措施和设施经市环保局验收合格后,取得《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方可营业。
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经营下列废旧物品:(一)各类机动车;(二)危险废物、危险化学物品及其容器;(三)供电、通讯、市政工程、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走私和走私嫌疑物品;(五)来源不明的废旧物品和境外的生活性废旧物品;(六)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物品。个体工商户不得回收和加工生产性废旧金属。
第十二条 供电、通讯、市政工程、水利、测量等单位确需出售废旧专用器材、设备及其零部件的,由单位开具报废证明后才可交售给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者。
第十三条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严格遵守凭证收购登记制度和可疑物品报告制度:(一)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二)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现有出售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四条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对回收的废旧物资分类存放,场地废水及雨水须进行有效收集和处理,储存设施须具备防止废液、废气污染地面水体、地下水体、空气及土壤的功能。
第十五条 在废旧物资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应防止其飞散、溅落、溢漏、恶臭扩散等污染环境或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况发生。如发生泄漏时,承运人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进行清理,恢复环境原貌。
第十六条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收购生产性废旧物资时,不得开具收购发票作为付款凭证,应取得销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销售发票;对国家允许进口的废旧物资,应取得海关完税凭证,但只能直接供生产企业自用,不得转售流通;收购进口原材料加工后剩余的生产性废旧物资的,除向销货方索取发票外,还应向其索取海关核销凭证,再向市环保局报告并出具证明。
第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场所的,由市城管执法、工商、环保等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在废旧物资回收经营活动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影响城市市容卫生、造成环境污染的,分别由市城管执法、环保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国家禁止或限制的废旧物资的,由工商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没有向销货方索取发票和有关凭证,或不按章纳税、无货和虚大金额开票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登记,或收购赃物及无报废证明的废旧专用器材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4. 公司废品回收管理办法
治安管理处罚,是指中国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法规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所实施的行政处罚。废品回收治安处罚参考一下处罚,1986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有三种:
(1)警告;
(2)罚款,1元以上,200元以下(3)拘留,1日以上,15日以下。
5. 企业废品处理管理办法
1、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暂存、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2、禁止车间随意倾倒、堆置危险废物。
3、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收集、暂存、转移、处置,收集、贮存、转移危险废物时,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防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转移性质不相容且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4、需要转移危险废物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未经批准,不得进行转移。
5、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安全、有效地处理好停车和处理紧急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杜绝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6、各车间负责本车间所产生的危险废物的收集、分类、标示和数量登记工作,在收集、分类、标示工作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对操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危害告知培训,督促操作人员佩戴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
7、各车间对本车间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严格管理,对本车间所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详细的登记,填写《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台账》,并对危险废物的贮存量及时上报安全环保部。
8、各车间对危险废物暂时贮存场所要加强管理,定期巡检,确保危险废物不扩散、不渗漏、不丢失等。
9、危险废物产生时,所在车间要做好职工的劳动防护工作,禁止出现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危险废物产生后,要及时运至贮存场所进行贮存。
10、各部门应当制定危险废物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进行事故演练。发生危险废物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应当按照应急预案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知可能受到危害的部门和个人,并及时向安全环保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11、标识管理
(1)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2)收集、贮存、运输、利用、综合利用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12、申报登记制度
(1)车间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性质、数量、浓度、转移(或综合利用)去向、危险废物的贮存、利用场所,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如实向安全环保部进行申报登记。
(2)危险废物的产生数量、去向必须有严格的台账记录,记录危险废物产生和流向情况,确保危险废物不非法流失,合法利用或处置。
6. 废品处理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57 号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4月10日经建设部第1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部 长:汪光焘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本办法于2015年5月4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中文名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发布日期
2007年4月28日
施行日期
2007年7月1日
修正日期
2015年5月4日
快速
导航
总则治理规划清扫收集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修正内容
七、删除《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九条第一项: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删除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
国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治理规划
第七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第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十条 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四条 申请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四)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五)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六)拟新建设施设计图;
(七)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清扫收集
第十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投放、收集和运输。具体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本地区实际制定。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
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第十八条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十九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二)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三)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四)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六)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第二十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置场所;
(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第二十一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任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二)擅自停业、歇业;
(三)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条 工业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严禁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处置
第二十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理厂(场)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第二十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标准的要求,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五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
第二十六条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经营协议,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并作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二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二)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三)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
(六)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七)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第二十八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五)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
(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派驻监督员。
第三十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三十一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机构,定期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站的垃圾处置数量、质量和环境影响进行监测。
第三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准予延续的,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重新订立经营协议。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撤销许可证书:
(一)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企业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注销许可证的申请,交回许可证书;原许可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其许可证书作废:
(一)许可事项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期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停业或者歇业前,落实保障及时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措施。
第三十六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城市生活垃圾的正常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应当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劳动保护的要求和规定,改善职工的工作条件,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提高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做好职工的卫生保健和技术培训工作。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核发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许可证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其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适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的规定适用于从事城市生活垃圾非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但是,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以及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除外。
第五十条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和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服务许可证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规定格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印制。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1993年8月10日建设部颁布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7号)同时废止。
7. 公司废品管理制度
对于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规定,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自行收购废旧物资取得普通发票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在这种情况下,废旧物资加工生产企业可设立一个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公司,作为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废旧物资回收公司收购后,再销售给加工生产企业,这样废旧物资回收公司享受免税政策,不会增加税收成本,而加工生产企业减少了中间收购环节,降低了经营成本。
例如,某企业是以生产销售钢材为主的工业企业,主要原材料是废钢和铁屑,主要经营范围是钢材生产销售、废旧物资回收等业务,原材料废钢和铁屑的购进主要以自己收购为主。2005年12月份,企业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假设该企业2005年度实现销售收入3800万元,购入废钢和铁屑5000吨,每吨不含税价为1800元,普通发票开具的金额为900万元,委托其他运输单位运输支付运费100万元,支付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20万元,那么企业可以进行以下税收筹划。
第一种方案:该企业自己直接收购原材料废钢,取得普通发票。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工业企业收购废旧物资,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该企业购进的废钢不得作为进项税额申报抵扣。那么,2005年应纳增值税=3800×17%-100×7%=646-7=639(万元)。
第二种方案:该企业2005年度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购入废钢,并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由国税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那么2005年度应纳增值税=3800×17%-900×10%-100×7%=646-90-7=549(万元)。第二种方案比第一种方案少纳增值税90万元。
第三种方案:该企业作为总公司,单独设立一个废旧物资回收公司。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收购废旧物资时支付的运输费和装卸费等其他杂费,可以作为成本计入废旧物资回收公司销售价格,开具普通发票(金额900+20+100=1020万元)给加工生产企业,因此,该企业2005年度应纳增值税=3800×17%-1020×10%=646-102=544(万元)。第三种方案比第二种方案少缴增值税5万元,同时,单独设立的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在收购废旧物资时还可以取得进销差价,为企业带来一定的利润。
显而易见,在购进价格相同的情况下,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企业通过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外购废旧物资比自己直接收购废旧物资税负要轻,而自己单独设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则不仅税负更轻,还能获取额外收益,一举两得
8. 公司废品管理制度有哪些
  仓库管理制度简介  一、目的  通过制定仓库作业规定及奖惩制度,指导和规范仓库人员日常作业行为,通过奖惩的措施起到激励和考核人员的作用。  二、范围  仓库工作人员  三、职责  仓库管理员负责物料的收料、报检、入库、发料、退料、储存、防护工作;  仓库协调员负责物料装卸、搬运、包装等工作;  采购部和仓管部共同负责废弃物品处理工作;  仓管部对物料的检验和不良品处置方式的确定;  四、验收及保管  1 物资的验收入库仓库管理制度  1.1 物资到公司后库管员依据清单上所列的名称、数量进行核对、清点,经使用部门或请购人员及检验人员对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  1.2 对入库物资核对、清点后,库管员及时填写入库单,经使用人、货管科主管签字后,库管员、财务科各持一联做帐,采购人员持一联做请款报销凭证。  1.3 库管要严格把关,有以下情况时可拒绝验收或入库。  a) 未经总经理或部门主管批准的采购。  b) 与合同计划或请购单不相符的采购物资。  c) 与要求不符合的采购物资。  1.4 因生产急需或其他原因不能形成入库的物资,库管员要到现场核对验收,并及时补填"入库单"。  2 物资保管仓库管理制度  2.1 物资入库后,需按不同类别、性能、特点和用途分类分区码放,做到"二齐、三清、四号定位"。  a) 二齐:物资摆放整齐、库容干净整齐。  b) 三清:材料清、数量清、规格标识清。  c) 四号定位:按区、按排、按架、按位定位。  2.2 库管员对常用或每日有变动的物资要随时盘点,若发现误差须及时找出原因并更正  2.3 库存信息及时呈报。须对数量、文字、表格仔细核对,确保报表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物资的领发仓库管理制度  3.1 库管员凭领料人的领料单如实领发,若领料单上主管或总经理未签字、字据不清或被涂改的,库管员有权拒绝发放物资。  3.2 库管员根据进货时间必须遵守"先进先出"的仓库管理制度原则。  3.3 领料人员所需物资无库存,库管员应及时通知使用者,使用者按要求填写请购单,经总经理批准后交采购人员及时采购。  3.4 任何人不办理领料手续不得以任何名义从库内拿走物资,不得在货架或货位中乱翻乱动,库管员有权制止和纠正其行为。  3.5 以旧换新的物资一律交旧领新;领用的各种工具均要上工具卡,并由领用人和总经理签字。  4 物资退库仓库管理制度  4.1 由于生产计划更改引起领用的物资剩余时,应及时退库并办理退库手续。  4.2 废品物资退库,库管员根据"废品损失报告单"进行查验后,入库并做好记录和标识。  五、规定  1 仓储管理规定  1.1 物料收货及入库  1.1.1 需严格按照”仓库单据作业管理流程”中有关“收货确认单”的流程进行作业。  1.1.2 采购将“送货”给到仓库后,仓库人员需要将货物放到仓库内部,不允许放在仓库外,尤其不能隔夜放在仓库外,下班后必须将货物检查放在仓库内部。  1.1.3 收货时需要求采购人员给到“送货单”,没有时需要追查,直到拿到单据为止,并填写入库单。仓库人员负追查和保管单据的责任。  1.1.4 所有产品入库确认必须仓库人员和采购共同确认。新产品尤其需要共同确认。新产品需要仔细核对物料的产品描述,以避免出错。  1.1.5 仓库与采购共同确认入库单物料数量时,如发现如送货总单上的数量不符,应找相应采购签字确认,由采购联络处理数量问题。  1.1.6 物料摆放需要按照划分的区域进行摆放,不得随意摆放物料,不得在规划的区域外摆放物料,特殊情况需要在2小时内进行整理归位。  1.1.7 原则上当天收货的物料需要当天处理完毕。不测试的当天安排点数,进行“入库单”入库信息的统计,点数入库。  1.1.8 生产技术部测试借料必须登记借料数量及规格产品名称、且需要注明该物料是采购的最近入库物料还是库存物料,以便后续确认累计入库数量。测试检验完成后归还仓库需要点数确认,且需要将良品和不良品进行区分放在指定区域。  1.1.9 仓库入库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对每一个入库单入库物料进行数量确认,即是确认登帐入库数量和实际入库数量是否相符,不符合的需要追查原因到底和解决完成。(有借料的需要见到产品借用单据,测试坏的需要补单且不能登帐入库,如登帐入库需要开“退货厂通知单”扣除等同入库数量)。  1.1.10 入库物料需要摆放至指定储位。  1.1.11 “收货确认单”需要按流程要求先给仓库入库人员确认登记再给到仓库主管签字后才能给到采购。  1.2 物料出库(出库领料)  1.2.1 需严格按照“物料领用表”来发物料,并填写“出库单”“借用单”进行作业。  1.2.2 包装组给到的出库单无特殊原因当天必须全部完成取货、包装。  1.2.3 取货时注意不要堆积过高损坏产品。取完货后将推车放在出货组指定位置。  1.2.4 “出库单”发完货后需要及时将物料给到使用部门,并要求其签名确认。  1.2.5 内部领料需要部门主管签字,部门经理签字方可发货。  1.3 工具借用  1.3.1需严格按照“工具领用表”来发工具,并填写 “借用单”进行作业。  1.3.2 “借用单”上特别需要注明工具产品名称及规格,以便于后续识别进行工具入库作业。  1.4 工具归还  1.4.1 已办理归还的可以装订存档,未归还的不予装订,需要对当事人进行追查,直到归还工具或开具相关单据作归还手续。  1.4.2工具归还时仓库办理人均需要签名确认,借用人未签名的不予办理借用。  1.5 物料及工具报废  1.5.1需按照“工具及材料报废比表”进行作业。  1.5.2 发现库存物料及工具不良时需要及时处理或报告上级处理。  1.5.3 需要严格区分开库存物料报废部分、采购入库来料不良不能退回报废部分、客户退回不良报废部分并分别保管和做标示。  1.6 退货物料处理  1.6.1需按照有关“退货通知单“的进行作业。  1.6.2 采购来料不良物料需要及时给采购部门处理并要求其签字,可以暂放仓库。  1.6.3 不良物料不允许给采购办理借料以充不良数量。  1.7 仓库卫生、安全管理  1.7.1 每天根据卫生值日表对负责区域内进行清洁整理工作,清理掉不要不用和坏的东西,将需要使用的物料和设备按指定区域进行整理达到整齐、整洁、干净、卫生、合理摆放的要求。  1.7.2 卫生工作可以在空余时间和每天上午下班和下午下班前进行。  1.7.3 部门将根据工作结果进行评分,作为奖金的依据。  1.7.4 考量物料区域摆放是否合理,并做合理摆放和规划。  1.7.5 安全  1.7.5.1 每天下班后由仓库管理员检查门窗是否关闭,按仓库十二防”安全原则检查货物,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和报告。  1.7.5.2 门禁管理:非仓库人员谢绝进入仓库,如需要进入必须予以登记方可进入。  1.7.5.3 仓库内严禁吸烟和禁止明火,发现一例立即报告处理。  1.7.5.4 高空作业需要使用作业车,并注意安全。  1.7.5.5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以保证人员安全。  1.8 物料管理(异常处理及呆滞物料处理)  1.8.1 物料品质维护:在物料收货、点数、借料、摆放、入库、归位、储存的过程中,遵循仓库“十二防”安全原则,防止物料损坏,有异常品质问题进行反馈处理。  1.8.2 发现物料异常信息,如储位不对、帐物不符、品质问题需要及时反馈处理。  1.8.3 每月对库存物料进行呆滞分析和召开会议进行处理,根据处理结果对物料进行分别管理。  1.8.4 保持物料的正确标示和定期检查,由仓库管理责任人负责。对标示错误的需要追查相关责任。  1.9 单据、卡、帐务管理  1.9.1 仓库所有单据的登帐方式和要求当天按时完成。  1.9.2 需要给到财务的单据电子档和手工单据一起给到财务。  1.9.3每月的单据登帐人员需要保管好。上月仓库所有单据统一由指定责任人进行分类保管。遗失需要追查相关责任。  1.9.4 仓库对贵重物料卡帐登记,由指定人员管理。  1.10 盘点管理  1.10.1 盘点时作业人员根据“盘点内部安排”文件进行相关作业。  1.10.2 盘点过程中发现异常问题及时反馈处理。  1.10.3 盘点时需要尽量保证盘点数量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弄虚作假,虚报数据,盘点粗心大意导致漏盘、少盘、多盘,书写数据潦草、错误,丢失盘点表,随意换岗等,不按盘点作业流程作业等需要根据情况追查相关责任。  1.10.5 盘点初盘、复盘责任人均需要签名确认以对结果负责。  1.11 帐物不符处理  1.11.1 库存物料发现帐物不符时需要查明原因,查明原因后根据责任轻重进行处理。  2 包装管理规定  2.1 仓库管理员根据出库单上数据取货、发货并确认。包装前由仓库协调员及使用部门相关人员再次检查确认。  2.1.1 无特殊情况当天的使用数据必须当天生成出库单给到仓库管理员安排取货并发货  2.2 包装前物料确认  2.2.1 使用部门相关负责人需要按要求在物料进行包装前检查物料是否有取货错误及其他错误并确认签字方可出库。  2.2.2 有取货错误的根据工作繁忙的程度需要查核取货错误的原因和责任人。  3 仓库工作作风及态度  3.1 仓库工作人员应该培养良好的工作习惯和工作作风,形成良好的工作态度。  3.2 仓库工作人员倡导细心(严谨)、负责、诚实、团结互勉的工作态度和作风。  4 其他  4.1 下达的工作任务无特殊原因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且保证工作品质。  4.2 仓库每日根据“仓库工作品质统计表”对各组进行评比并进行工作指导和总结。  4.2 上班时间需要严格遵守公司劳动纪律,遵守作息时间,不得大声喧哗、玩闹、睡觉、长时间聊天、不应擅自离开岗位,不得以私人理由会客等。  4.3 需要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  4.4仓库人员调动或离职前,首先必须办理账目及物料、设备、工具、仪器移交手续,要求逐项核对点收,如有短缺,必须限期查清,方可移交,移交双方及部门主管等人员必须签名确认。  4.5对于在工作中使用的的办公设备、仪器、工具必须妥善保管,细心维护,如造成遗失或人为损坏,则按公司规定进行赔偿。  4.6 仓库人员要保守公司秘密,爱护公司财产,发现异常问题及时反馈。  5 奖惩规定  5.1 工作评估  5.1.1 部门将定期根据“绩效考核表”对员工的表现和业绩进行评估,以便于: 肯定员工的工作成果,鼓励员工继续为公司作出更大的贡献;  5.1.1.2 检查工作表现是否符合岗位的要求;  5.1.1.3 衡量是否能按所制定的工作要求完成工作;  5.1.1.4工作评估将以一定方式与员工沟通,以鼓励员工与管理人员之间就工作的要求和工作成绩进行讨论和交流,以提高工作效率;  5.1.1.5创造互相理解的气氛,以鼓励员工团结一心地工作,以实现公司的经营宗旨及经营目标。  5.1.2 对未达到工作表现要求的员工,公司将视该员工不能正常工作,并对其提供进一步的培训或调整岗位。  5.2 奖惩级别  5.2.1 奖励  5.2.1.1 通报表扬: 对于日常工作表现优良按照仓库管理规定执行的给予记“书面表扬”,并予以通告。  5.2.1.2 嘉奖:对于日常工作表现突出的按照仓库管理规定执行的给予记“表扬”,并予以通告,奖励20元。  5.2.1.3 小功:对于在工作上有特殊贡献的给予记“小功”,并予以通告,奖励50元。  5.2.1.4 大功:对于在工作上有特大贡献的按照仓库管理规定执行的给予“大功”,并予以通告,奖励100元。。  5.2.2 惩罚  5.2.2.1通报批评:对于日常工作表不好的不按照仓库管理规定执行的给予记“书面警告”处分,并予以通告,不予以罚款。  5.2.2.2 警告:对于日常工作表现差的不按照仓库管理规定执行的给予记“警告”处分。并予以通告,罚款50元。  5.2.2.3 小过:对于违反仓库管理规定且损害到公司利益的给予记“小过”处分,并予以通告,罚款100元。  5.2.2.4 大过:对于严重违反仓库管理规定且损害到公司很大利益的给予记“大过”处分,并予以通告,罚款150元,数额巨大的根据公司财产损失的20%予以罚款,并提交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5.3 奖惩原则  5.3.1 仓库奖惩规定本着公平、合理、公正、有效的原则进行处理,起到激励、惩罚、指导、纠正的作用。  5.4 奖惩规定  5.4.1 奖惩评估小组:由仓库主管、总经理组成奖惩评估小组,对责任事件进行评估。当评估小组人员为当事人时,由2名部门负责人代替评估。  5.4.2 奖惩结果最终由评估小组确定,并告知行政部及沟通并予以执行。  施工项目仓管员能力、职责和记录  一、仓管员应具备的能力  1  在公司的统一调配/领导下,负责进出施工现场所有的材料、物资、设备和设施的管理。  2 掌握主要装饰材料、物资的产品类别、规格和质量标准,了解材料抽样送检和质量证明资料有效性要求。  3  熟悉仓库、危险品的管理规定,熟悉公司有关材料的管理规定和流程,了解施工工艺。  4  根据项目管理人员的配置,参与项目安全管理。  二、仓管员的职责  1  开工前期  1.1 根据公司“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公司标准化工地的要求,协助安全员布置现场:  1.2 负责现场宣传橱窗、管理标牌、标识等进行策划、布置指引、警示、警告标识;  1.3  划分专项作业区域,建立普通材料仓库、大型材料的堆放场地。  1.4 仓库内领料制度、领料人员上墙、库内货架排列整齐、挂钩统一、药箱、检举箱齐备。  1.5 负责设置操作台和分类垃圾架,中型设备、操作台和人字梯刷“橘黄色”漆。  1.6 按要求设置危险品仓库,并落实安全责任人。  1.7 根据要求提出仓库、危险品管理应配置的防火器、黄砂桶、防火标识和禁止标志。  1.8 配合电工将A、B、C三级电箱编号。  2  施工阶段  2.1根据工种的需要,负责各班组工作服、胸卡、安全帽等劳保用品的发放(劳保用品发放记录)。  2.1协助质量员验收进入现场的所有物资验收, “物资进场验收记录”对甲供材进行标识。  2.2 按项目确定的时间发放材料,领料时间公布仓库区域合适位置,安排普工工作、做好其考勤、统计工作。  2.3 准确、及时填写“项目部仓库台帐”,A、B类材料“产品标识”、“检验标识”清晰,做到帐、卡、物相符,C类材料帐、物相符。  2.4 提高货架利用率、货架和所有材料分类堆放整齐、有序,设备、工具排放整齐。  2.5 按规定的周期清点库存材料(包括甲供材)的数量,检查并确保仓库安全措施有效、易耗品备用齐全。  2.6 检查危险品仓库、专业承包仓库和堆放场地材料堆放是否符合要求。  2.7 负责废旧材料的回收和单独存放保管。  2.8 协助安全员做好成品、半成品的保护。  3  竣工交付  3.1 协助施工员做好现场清理、清扫和交付准备工作。  3.2 统计汇总甲供、自购各种材料进场、使用和剩余的总量,汇总半成品进场总量。  3.3 整理仓库管理资料,需要时配合相关人员对材料、半成品相关的核对工作。  3.4 将A、B、C三级电箱、灭火器等设施回收清理,对库存材料的数量清点,按区域要求调拨设施、材料至其它项目。  三、仓管员负责的记录  前  期  策  划 过  程  控  制  记  录  名  称 表单代号 记  录  名  称 表单代号  劳保用品发放记录  仓1-1  物资验收记录  2-  仓库台  竣  工  交  付 通  用  表  格  记  录  名  称 表单代号 记  录  名  称 表单代号
9. 关于公司产生的废品管理一、目的
为了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到正常的合格产品当中去,造成非预期的使用,特制订以下处理流程方案:
1、检验出不合格品,首先进行标识隔离并填写《不合格检测报告》(品质部);
2、对不合格品进行评审,确定处理方案(生产部,工程部);
3、对处理完成后的产品进行验证(工程部,品质部);
4、对不合格原因提出纠正和预防措施(工程部)。
二、标识隔离
检验员对不合格产品应立即进行标识,注明不合格原因,并进行登记,由相关单位转移到不合格品区域;
三、不合格品处理
成品检验发现有批量不合格的,检验员填写《不合格检测报告》,通知生产、技术部进行处理;
四、成品不合格原因分析及整改措施
1、检验员开出《不合格检测报告》后,由技术部牵头会同生产部对不合格品进行评审。依照标准来判断不合格成品的严重程度,对严重度来确定处理措施;填写《不合格品审理单》;
2、对于可以修复的不合格品,由技术部制订修复措施,生产部进行修复处理工作;质量部及技术部对修复产品进行验证,验证后记录在《不合格品审理单》里;
3、如果不合格品严重度较为轻微,经技术部及总经理确认后可做让步接收处理,处理结果记录在《不合格品审理单》里;
4、如不合格品较为严重,没有返修的价值或者返修费用较高的,经技术及总经理确认后进行报废处理,并记录于《不合格品审理单》里;
5、不合格品处理完成后由技术部及生产部对产生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找出问题点,对问题点做出有效的纠正和预防措。
10. 企业废品处置管理
呆滞物料就是长时间不使用的物料,占压了库存资金,占用了库存空间,占用了人员劳动力,增加了服务成本。
呆滞物料的标准可谓说法各异,有的认为物料的最后异动日至盘查时,其时间间隔超过180天者,称为呆滞物料。
呆滞是不流动的,物料存量过多,耗用量极少,而库存周转率极低的物料就是呆滞物料。
一、呆滞物料的产生原因:
1、客户更改或取消订单变更或市场变化较大,导致物料呆滞。
2、设计研发变更,导致物料呆滞。
3、过量采购,采购失误,导致物料呆滞。
4、实施安全库存管理,物料由于订单结构变化,导致物料呆滞。
5、主要有工程变更、试制、生产剩余物料无处消耗,导致物料呆滞。
6、供应商送货质量问题,客户退货等。
7、有时间保质期要求的物料过了使用期限,导致物料呆滞。
8、其他原因导致物料呆滞。
二、呆滞物料的处理方法:
1、将呆滞物料再加工后,保证质量予以再利用。
2、保证不影响功能安全及外观前提下,呆滞物料用于类似物料。
3、将呆滞物料退还供应商、转售其他厂商或企业等。
4、将呆滞物料回收到生产企业再利用。
5、将呆滞物料做报废处理,售于废品收购站。
6、暂缓处理,继续呆滞,等待处理时机。
11. 企业废品管理规定最新
1. 废弃危化品容器:天那水容器、油漆桶(水性漆除外)、机油桶、农药以及其他不明化学物质的化学制品容器和包装袋.
2. 医疗废物:注射器、药瓶、药品以及被污染的塑料包装.
3. 易造成污染物质:线路板边角料、废柴油汽油桶、废旧电池.
4. 放射性物质:放射性物质及被放射性物质污染的器械.
5. 家庭废弃物:杀虫剂喷雾罐、药瓶和药品、废旧电池. 上述五大类废品的回收、分拣、加工、打包和销售,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拓展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小黑屋|家具论坛 ( 粤ICP备19038239号-1 )

GMT+8, 2024-5-19 08:58 , Processed in 0.078133 second(s), 20 queries .

Powered by jiajuluntan X3.4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