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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制作合同(家具合同怎么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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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6-13 09:32: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 家具合同怎么签
答:家具合同材质:一般的销售合同书就可以用,但又几样需要修改:
第一:所要定做的家具尺寸明细长×宽×高
第二:所要定做的家具的材质。如:木材,皮质,颜色等。
第三:所要定做的家具的交货期
第三:所要定做家具的双方责任明细,和承担责任范围。
第四:定做费用明细。
2. 买家具合同应该怎么写
不请自来,本人从事东阳红木家具行业,定做的红木家具时间到期了没交货怎么办?我认为有以下几点:
1、首先要看合同条款关于时间到期时怎么处理的,如果有那就按合同执行。没有的话怎么办?相互协商处理。
2、既然是定做的厂家肯定是收钱的,现在的社会最重要的就是诚信,厂家不能说收了定金就觉得这个客户跑不了,时间做久一点没关系。如果真的因为一些不可抗力,及时跟客户沟通,应该也能解决问题。
3、如果以上2条都不行,建议到家具厂所在地法院起诉。
以上,关注我获得更多红木工厂一线信息
3. 家具合同怎么签的
家具三包规定介绍:
  第一条 家具三包规定的依据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生产者、销售者承担家具产品的包修、包换、包退(以下称“家具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正确标识
  生产者、销售者出售家具应当按照规定明码标价,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识醒目。标价签应当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型号、产地、厂名、经销商或进口代理商名、等级、计价单位、规格、价格、基辅料等标识。
  第三条 谁销售、谁负责
  生产者、销售者要依照“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为消费者提供必要的服务,做到合法、合理、公平、公正买卖。
  (一)、生产者应建立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厂产品应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生产者、销售者在家具商品买卖成交后,必须提供有效发票、产品合格证明、产品“三包”凭证及有依标制定的产品使用说明书。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责任规定的不得销售。
  (二)、生产者、销售者要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事件,不得互相推委。家具产品售出时应主动为消费者介绍使用维护事项及“三包”服务方式。
  (三)、场地出租者应当对场地承租者,在租赁合同终止前售出的家具产品质量,承担连带责任。承租者退出场地的一年内,场地出租者应当继续承担产品质量的连带责任。
  (四)、场地承租者应当在其场地的指示牌上,公示真实名称和标记。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掺假、虚假标价等欺诈方法,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 家具三包规定的产品质量内容
  家具产品“三包”期限为一年。玻璃、镜子发生自然破损、霉变和雾光的为六个月,板材发生活性虫蛀的为二年。如有企业承诺的按承诺办理,有家具标准规定的按标准规定办理。处理削价家具商品只享受包修服务。奖励、赠与、促销形式提供的家具商品,要明确“三包”责任。“三包”自产品成交并开具发票等有效凭证之日起计算。扣除返修、换货占用的时间。
  售出的合格品家具产品质量“三包”规定如下:
  (一)、包修:凡属于合格品范围内的质量问题,均属包修范围。
  (二)、包换:同一产品经两次修理未能达到质量标准的包换。产品包修期从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
  (三)、包退:同一产品经两次修理、调换后仍无法达到质量标准的;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调换的;经检验为不合格的;合约内有承诺退货、退款的包退。
  第五条 家具三包规定中的服务
  在“三包”责任有效期内,生产者、销售者应提供“三包”服务。家具产品“三包”责任期间免收服务费用(包括材料、工时、运输等费),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条 谁受理、谁答复
  消费者应当以书面投诉为准。生产者、销售者收到消费者书面投诉后,应当按照“谁受理、谁答复”的原则,七天内给予“修、换、退”的明确答复,在答复后的二十天内或按约定期限内给予解决。
  第七条 非家具三包规定责任范围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服务,可酌情收费修理。
  (一)、消费者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
  (二)、自行拆动造成损坏的;
  (三)、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又不能证明其所购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
  (四)、“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合或者涂改的;
  (五)、超过“三包”责任期限的。
  第八条 折旧费处理
  在“三包”责任有效期内,属合格品范围内有下列情况者,生产者销售者可以收取折旧费。
  (一)、对于符合包换条件的:无论有无同规格型号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它产品而要求退货的,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家具可以收取折旧费。定型家具折旧费按最高不超过成交额的0.1 %/日收取。折旧费计算自产品成交并开具发票等有效凭证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扣除返修占用的时间。
  (二)、因消费者的种种原因要求退货,销售者也同意消费者退货要求的,收取折旧费金额由双方协商决定。定制家具要求退货的按约定办理。
  第九条 家具三包规定中争议解决办法
  消费者因家具“三包”责任问题与生产者、销售者发生权益争议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与生产者,销售者协商解决;请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调解;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诉;提请仲裁机构;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家具合同怎么写
就是一个买卖合同,写清楚甲乙方以及买卖的时间地点签字就行了。要注明配送时间,赠品和优惠折扣力度,退换货等相关规定。还要有运费和安装费!
5. 家具订做合同怎么写
定制家具是按照你的要求做的,如果你不要,商家是很难处理给其他客户的,所以定制家具一般都是付全款或至少付全款的80%才送货,这些都应该在合同上体现,不是等到该发货了才来评判合理不合理。可是,你连合同都没签,看起来对方也不是什么正规的定制家具商,还是多协商沟通处理吧。  
6. 定制家具如何签订合同
不一定的,有些可以先付定金的,付全款的下单时一定要签订协议(合同),确保自己的权益。选择大品牌有实力的厂家,材质和质量有保障,售后也能及时解决,大公司都很注重口碑。
7. 家具合同如何签订
第一条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生产者承担的家具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和《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家具产品生产、销售的企业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家具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是履行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
  第五条 销售者和家具市场举办者、柜台出租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能保证实施三包的,不得销售家具产品;
  (二)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三)对家具产品生产企业进行资质审查,验明《营业执照》和产品标准;
  (四)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五)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六)依据有关规定,与消费者签定家具买卖合同;
  (七)产品出售时应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提供有效销售凭证;
  第六条 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产品质量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的要求,符合以合同约定、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二)提供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明示产品主体材质;
  (四)协助销售者和家具市场举办者、柜台出租者履行三包规定;
  (五)妥善处理消费者直接或间接的查询,并提供服务。
  第七条 三包有效期自交货之日起计算,扣除因返厂修理占用的时间。
  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有效凭证办理修理、更换、退货。
  丢失有效凭证,但能证明所购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仍享有三包权利。
  第八条 产品自交货之日起90日内,发生严重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应当按原购买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第九条 产品自交货之日起180日内,发生严重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换货时,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规格型号、同样式的产品。
  第十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同一严重质量问题,修理两次仍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凭修理记录和有关证明,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规格型号、同样式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退货。
  第十一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因无同规格型号、同样式的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他规格型号和样式产品而要求退货的,应当予以退货;有同规格型号、同样式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而要求退货的,应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产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
  折旧费计算自交货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因待修和返厂修理占用的时间。
  第十二条 换货时,凡属残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消费者。
  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三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应免费修理(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
  第十四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提倡上门提供三包服务;对应修理、更换、退货的大件产品,销售者或生产者应当提供合理的运输费用。
  因家具产品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生产者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赔偿。
  第十五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但是可以实行收费修理:
  (一)因消费者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
  (二)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三)无有效凭证,又不能证明其所购买的产品属三包有效期内的。
  第十六条 生产者、销售者和家具市场举办者、柜台出租者破产、倒闭、兼并、分立的,其三包责任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消费者因产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家具市场举办者、柜台出租者或生产者发生纠纷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有关组织申请调解,有关组织应当积极受理。
  第十八条 销售者、家具市场举办者、柜台出租者或生产者未按本规定进行三包的,消费者可以向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由上述部门责令其按三包规定办理;消费者也可以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北京市技术监督局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 家具合同怎么签订
你先看看家具的样品,是不适合你的胃口,然后让设计师到你家里衡量,他会大概的给你画出样品,看你满不满意,如果满意的话,他会更加详细的给你画出效果图。这时公司的业务会给你联系报价,如果价格合适的话,就开始签订合同了,彼此跟着合同走嘛。之后设计师再会去你家里或者你的单位里衡量尺寸,以最详细的,最准确的数字画出家具样图。
具体的看看家具公司的合作流程了。
9. 买家具签合同
购买小家具可以不需要合同也可以需要合同。公司买小家具,通常双方买卖双方都会以口头方式进行约定,都属于双方约定的口头合同。一方完成的支付行为,已经索取了购物发票,另一方在支付货物的同时,双方都会保留相应供货凭证。
双方均履行完买卖行为,发生质量问题,可以持发票或者是货物提单对方要求退换货。
10. 家具合同怎么签字
一、在合同中明确多少天内不合适可退全款定金,这样在相应的时间内自己有时间好好考虑,不妨碍定金退还;
二、如果商家没有按照合同协议履行,可找出相关证据,并要求对方退还定金;三、也可找商家协商,或让商家退还部分定金,这样也不算浪费,也没有额外增加的费用。
1、合同约定
大家想要在全屋定制时能够将定金退还,在双方签订合同时就一定要注意,自己一定要仔细思考,毕竟很多情况下定金是不给退换的,所以如果害怕后续自己想要退定金,可以跟商家在合同中明确,比如在20天内,如果自己有不满意的地方可以要求商家将定金全部退还,只要商家能够在合同中签字盖章,并且同意这样的条款那么在相应期限内,大家可以要求对方将全屋定制的定金退回。
2、卖家不履行协议按违约处理
正常情况下如果交纳的钱被作为定金处理,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商家是可以不退款的,哪怕是对方只是做了设计图,并没有做后续的生产工作,但是设计师已经做了设计,那就需要付出一定的金额。但是如果发现商家在进行全屋定制时,对于合同中的部分协议内容没有办法满足消费者的要求,这种情况下可以让商家进行退款,甚至可以要求对方双倍退还,因为毕竟双方是根据合同进行后续的定制。如果商家连合同中的内容都不能够满足,那就属于违约行为,违约就按照正常的违约手续进行办理,在合同中都有明确规定违约了需要退还多少金额。但是要注意为了以防万一,最好消费者要提供一定的证据,这样定制厂家才不会推卸责任。
3、协商处理
对于全屋定制其实跟房屋买卖还是有一定差别的,毕竟涉及的金额并不是很多,所以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大家不想要进行全屋定制,想要退还定金,可以考虑跟商家进行协商,或者是让商家退还一部分的定金,这样也能够减少自己的损失,对于商家来说也会更加合理。
11. 签家具合同要注意什么细节
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因为买卖双方在专业知识上信息不对称,有时买方并非出于本意或者不知道如何把握合同,以致最后在合同履行中处于被动地位。   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应对合同条款及专业词语仔细阅读、理解,必要时可向房地产专业律师以及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进行咨询。   就合同主要条款说明如下:   (1)关于房屋面积方面的条款。   商品房以建筑面积计算房款,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与分摊的共有面积两部分成。应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面积多少,并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以及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目前交付房屋时,往往建筑面积增大,且不超过3%,但套内建筑面积减少,公摊面积增大。为避免此种对买房人不利的情况出现,合同中有必要约定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减少多少,公摊面积不得增大多少等等,比如:2%,并约定超出此范围怎么办,退房或不退房;退房包括哪些费用,不退房如何承担违约责任等。   另一种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房款,套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时,一般按照最高院司法解释确立的一般原则即是否超过3%处理。   (2)关于价格、收费、付款额同的条款。   价格条款应比较明确,应有细项约束发展商不得随意加价,不应包括其他各种不合理费用。在付款方式条款中,应明确、详细规定付款方式,如缴纳定金的时间、数额、分期付款的步骤、时间、数额等。   可注明买方在合同生效的几天之内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如果不能通过的话,买方可以取消合同,全数取回定金。建议买方无论有无贷款的必要,最好争取加入此条款,达到留给自己一个冷静期的效果。   (3)关于房屋质量的条款。   购房者在签合同时一定要详细地把质量要求写进合同。如:卧室、厨房、卫生间的装修标准、等级;建材配备清单、等级;屋内设备清单;水、电、气、管线通畅;门、窗、家具瑕疵;房屋抗震等级等质量要求都应涉及到。合同中还可以规定房屋的保质期、附属设备保持期等。   双方合同中表述为“大理石地面、花岗石外墙与进口洁具、厨具”,而实际入住时业主发现,大理石地面材料实为人造大理石,而进口洁具、厨具实际上是国内产品,只是贴上外国商标。在案件审理时,开发商使用人造大理石没有违约,因为当初在签合同时并未讲明一定要天然大理石。而进口洁具是合资厂生产,确是外国品牌,也符合约定。当然,使用这些产品使造价和装修档次与业主所想象的差距较大。对这种装修条款约定不明确,双方解释条款意见不一的情形,对格式条款按《合同法》有关规定以不利于合同提供方即开发商的解释为准。   有些购房人认为,商品房竣工后已经过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才允许交付使用,因此商品房不应当出现质量问题。而且还有《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这两书已对商品房质量的细节作了规定,因此也就没有必要在合同中约定商品房的质量问题。但事实并非如此。   商品房竣工验收是以抽查的方式进行验收,因而不能保证每一套商品房的质量都合格,而且竣工验收的质量标准和购房人所希望的质量要求也可能有差距。至于《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关于房屋质量的规定,都是由开发商拟订,侧重保护开发商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在购房合同中约定房屋的质量问题。   墙体、地面、顶棚平直度,顶棚、厨房、卫生间防水情况,表面裂缝等进行必要约定。   (4)关于售后物业管理的条款。   这是购房人在签合同时容易忽略的内容,要注意防止物业管理公司变更物业费。   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买受人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有关物业管理的协议。”   但是,在实际签约时,很多房地产公司不同意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买受人签订有关物业管理协议。对此,买受人应该据理力争,防止交房时物业公司变更物业费。   (5)关于履行合同的期限和方法的条款。   应写明房屋交付的日期,房屋价金的交付日期、金额和方法。例如交付房价款,是一次付清,还是分期付清。   (6)关于产权登记的条款。   由双方依规定的日期会同办理,或委托代理人办理。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卖方应出具申请房屋产权移转给买受人的书面报告,以及缴纳的税单。   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约定办理产权证的期限应为60日。但是,实际签约时,出卖人往往将此期限延长,通常有90日、180日等等。买房人应力争在合同中,将出卖人为买受人办理产权证的期限约定为60日,不宜太长。如果此期限时间过长,如:365天以上,表明此项目的土地或房屋很可能被设定了抵押担保,短期内不能解除抵押,对买受人采用公积金贷款和尽快取得房产证有很大影响。   (7)关于税费负担的条款。房屋买卖中应缴纳的一切捐税、费用,应按法律规定,各自承担,并明确载入合同。   (8)关于违约责任的条款。   包括出卖人逾期交付房屋应负的责任,或不能或不履行交付房屋应负的责任;买受人逾期付款应负的责任,以及毁约不买应负的责任等。房产销售合同有关违约责任的条款一般都有“销售方遇不可抗力导至逾期交房,不承担责任”这样的表述。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火灾、战争等。依照此规定,房产买卖合同中设定有关了延伸、扩张。但售房方不能把发展商自己的过错,如:对市场判断不准确投资失误、项目设计不周密修改方案等因素归之为不可抗力,同时也不能把应该预计到而没有预计到的季节影响、上级行为、政府行为等因素归之为不可抗力,从而免除自己理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因此签订合同时,应特别注意“不可抗力”在合同中是如何界定的。 现在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关于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一般约定为每迟延一日承担全部房款万分之二或三的违约金。这个违约金的比例偏低,与支付房款的银行贷款利息相当,违约金的惩罚性体现不够,买房者应争取提高该比例,可以考虑在千分之0.5至1之间。   (9)关于不可抗拒力。   签订合同时,注意“不可抗力”在合同中是如何界定的。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仅指自然灾害,不包括政府行为或社会异常事件)。任何一方不得就此做扩大解释,否则,该解释不具有约束力。并应约定一个告知期限。   出卖人有时提出以下免责条款,买受人最好不要同意:非出卖人原因,有关部门延迟发出有关批准文件的;施工中遇到异常恶劣天气、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的。   7、补充协议别嫌烦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内容一般包括付款方式、房屋平面图、公共面积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说明、装修标准、迟延交房特殊原因的说明、公建配套设施以及花园绿地的权属、物业管理等。建议购房者在签约时一定不要局限于格式条款的内容,对有损于自己利益的条款要与卖方协商重新拟订,对遗漏的事项要加以补充。   买受人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将自己与开发商所约定的事项在合同中加以体现,只有这样才能在日后发生争议的情况下,有据可寻,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买受人尽可能要求开发商提供电气、供水、供暖以及其他线路和装修的平面图。这既是购房人的一个基本知情权,也是今后解决争议的主要依据。   房屋平面图作为合同的附件一,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表示,也是日后发生争议的解决依据。由于刘先生在签订合同时并没有仔细审查自己合同的附件,所以并没有意识到开发商所提供的房屋平面图与双方实际约定的并不一致,并且存在许多缺陷,而当双方发生争议时,起到证据作用的却只能是合同附件中的平面图,所以,希望广大消费者在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一定要仔细审查房屋平面图的方向、尺寸、比例等具体细节是否在图中标明。   避免商住混用引发纠纷。随着商品房的交付使用,因商住混用产生纠纷的现象时有发生,可在合同中约定出卖人保证本幢商品房只作为住宅出卖,不得作为商业用房出卖,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约定“五证”复印件的真实性,否则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选择卖方出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作为房屋交付的条件。交房时出示实测面积。   从市场的角度来说,适销对路的产品供不应求,仍处于卖方市场,卖方就会利用市场的优势,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不做出太多让步。至于市场需求少或积压商品房,因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卖方宁死也不肯让步。从司法的角度看,房地产市场刚刚形成并高速发展,立法者、管理者从观念上和实际操作上都不能适应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的需要,且又无经验及先例可循,导致立法和管理相对于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来说比较滞后;在几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下,短期内买方与卖方是无法抗衡的,无法达到权利义务趋向于真实一致。那么在这种买方明显处于弱势及不利的情况下,怎么能尽最大可能为自己争得一些应属于自己的但实际上却被侵犯或被忽视的权利呢?   买方聘请律师帮助签订购房合同的,在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谈判的时候,买方要与自己的律师站在一个立场,要表示出对律师的高度信任,这样才有利于争取到最大的合同合法权益,最大程度减少合同内容不利于买方甚至对买方不公的结果。在开发商表示不签就算了的情况下,即使你很想买这个房子,你也要沉着,不要轻易放弃律师为你提出的谈判条件,要知道很多谈判不是一蹴而就的,要有各自争取的过程。   总之,购房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不要着急,尽可能多咨询一些专业人士,这样才能签订一份权利、义务对等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8、签字盖章祝圆满   北京已出现了同一房屋买卖合同竟有三个版本的案件纠纷,开发商擅改合同是出现三个版本的合同原因。   坚持卖方先盖章,买方后签字,不在合同上留空白。建议在合同上由加盖骑缝章、过页章,个人买主过页签字。   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应该是双方对合同的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并以书面形式表达后同时签字盖章,然后合同才能生效。但实际上一些开发商要求买方先签字,然后才去盖章。开发商这样做有很多理由,比如开发商委托中介机构售楼时,中介机构并无权在合同上盖章,所以必须将谈好的合同送到开发商那里去盖章;还有的是开发商的公章归某个人掌管,为了提高开发商自己的效率或自己方便或者其它的原因,开发商一般在凑足了几份买方已事先签字的合同后,才集中起来去盖章。   卖方盖章和买方签字的时间差,对于诚信的开发商来说无需多虑,但对于个别存在有意欺诈的开发商,买方就不得不防了,比如开发商利用这个时间差,将一式四份的合同修改,在空白处增加对自己有利的内容,对事先谈好的补充协议不认可,可这时买方已签字了,首付款大都交了,这会使买方处于一个不利的地位。   为了防止这种概率虽小但对买方杀伤力却极强的细节,建议买方事先将合同的空白处划掉,并将已选择的条款用汉字在合同的空白处表述出来,以防被改动。   最好坚持双方同时盖章签字,这开发商不是不能做到,同时也是对买方的一种尊重,对合同严肃性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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